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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河北省綠色建筑標識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石家莊市園林局,雄安新區管委會規劃建設局、綜合執法局:

  《河北省綠色建筑標識管理辦法》已經2021年第4次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自2021年9月15日起施行,請認真貫徹落實。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1年8月26日

 

河北省綠色建筑標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綠色建筑標識管理,促進河北省綠色建筑高質量發展,根據《河北省促進綠色建筑發展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綠色建筑標識管理辦法》(建標規〔2021〕1號)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綠色建筑標識,是指表示綠色建筑星級并載有性能指標的信息標志,包括標牌和證書。綠色建筑標識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統一式樣,證書由授予部門制作,標牌由申請單位根據不同應用場景按照式樣自行制作。

  第三條 綠色建筑標識授予范圍為符合綠色建筑星級標準的工業與民用建筑。

  第四條 綠色建筑標識星級由低至高分為一星級、二星級和三星級三個級別。

  第五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二星級綠色建筑認定并授予標識,指導監督各市綠色建筑標識工作,向住房城鄉建設部推薦三星級綠色建筑項目。

  各設區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認定一星級綠色建筑并授予標識工作。

  申報單位可以隨時申報綠色建筑標識,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申報情況分批集中組織專家開展審查。

  第六條 認定綠色建筑星級標識,應當采用以下標準:

  (一)新建民用建筑認定三星級標識采用《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50378),認定二星級或一星級標識采用《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3(J)T8352);

  (二)工業建筑采用《綠色工業建筑評價標準》(GB/T 50878);

  (三)既有建筑改造采用《既有建筑綠色改造評價標準》(GB/T 51141)。

  第七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建立河北省綠色建筑專家庫。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建立本級綠色建筑專家庫。

  專家應當熟悉國家和河北省綠色建筑標準,了解掌握工程規劃、設計、施工等相關技術要求,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具有副高級及以上技術職稱或取得相關專業執業資格。

  二星級綠色建筑標識評審專家應當從河北省綠色建筑專家庫中抽選專家組成專家組;一星級綠色建筑標識評審專家省級綠色建筑專家庫專家不得低于60%。認定專家應由7-9名單數組成,并不得與申報單位有利害關系。

第二章 申報和審查程序

  第八條 申報綠色建筑標識遵循自愿原則,綠色建筑標識認定應當科學、公開、公平、公正。

  第九條 綠色建筑標識認定需經申報、推薦、審查、公示、公布等環節,審查包括形式審查和專家審查。

  第十條 綠色建筑項目應當通過國家綠色建筑標識管理信息系統申報。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和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依據管理權限登錄國家綠色建筑標識管理信息系統開展綠色建筑標識審查、推薦、認定工作。未通過系統認定的項目應當及時將認定信息補錄進系統。

  第十一條 綠色建筑標識申報應當由項目建設單位、運營單位或者業主單位提出,鼓勵設計、施工和咨詢等相關單位共同參與申報。申報綠色建筑標識的項目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按照《綠色建筑評價標準》等相關國家或者河北省地方標準進行設計、施工、運營、改造;

  (二)已通過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第十二條 申報單位應當按下列要求,提供申報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申報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綠色建筑標識申報書和自評估報告;

  (二)項目立項審批等相關文件;

  (三)申報單位簡介、資質證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等;

  (四)與標識認定相關的圖紙、報告、計算書、圖片、視頻等技術文件;

  (五)每年上報主要綠色性能指標運行數據的承諾函。

  申報項目為商品房的,前款第四項材料還包括按照《河北省促進綠色建筑發展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載明綠色建筑等級,以及節能措施、節水設施設備的保修期限、保護要求等內容的商品房的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

  第十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申報推薦綠色建筑標識項目進行形式審查,也可結合工作需要委托技術支撐單位對申報推薦綠色建筑標識項目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期間可要求申報單位補充一次材料。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一)申報單位和項目是否具備申報條件;

  (二)申報材料是否齊全、完整、準確、有效。

  第十四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形式審查通過后,應當組織專家審查,按照綠色建筑評價標準審查綠色建筑性能,確定綠色建筑等級,對于審查中無法確定的項目技術內容,可以組織專家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五條 專家審查結束后,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項目所在地、類型、名稱、申報單位、綠色建筑星級和關鍵技術指標等。公示期不少于7個工作日。對公示項目的署名書面意見必須核實情況并處理異議。

  第十六條 對于公示無異議的項目,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印發公告,并授予證書。

  第十七條 綠色建筑標識證書編號由地區編號、星級、建筑類型、年份和當年認定項目序號組成,中間用“-”連接。按照行政區劃排序,河北地區編號為03,建筑類型代號分別為公共建筑P、住宅建筑R、工業建筑I、混合功能建筑M。例如,河北2021年認定的第1個3星級公共建筑項目,證書編號為NO.03-3-P-2021-1

第三章 標識管理

  第十八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綠色建筑標識認定工作權力運行制約監督機制建設,科學設計工作流程和監管方式,明確管理責任事項和監督措施,切實防控廉政風險。

  參與綠色建筑標識認定的專家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回避與自己有連帶關系的申報項目。對違反評審規定和評審標準的,視情節計入個人信用記錄,并從專家庫中清除。

  項目建設單位或使用者對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九條 獲得綠色建筑標識的項目運營單位或業主,應當強化綠色建筑運行管理,加強運行指標與申報綠色建筑星級指標比對,每年將年度運行主要指標上報綠色建筑標識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發現獲得綠色建筑標識項目存在以下任一問題,應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不超過2年:

  (一)項目低于已認定綠色建筑星級;

  (二)項目主要性能低于綠色建筑標識證書的指標;

  (三)利用綠色建筑標識進行虛假宣傳;

  (四)連續兩年以上不如實上報主要指標數據。

  第二十一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發現獲得一、二星級綠色建筑標識項目存在以下任一問題,應當撤銷綠色建筑標識,并收回標牌和證書:

  (一)整改期限內未完成整改;

  (二)偽造技術資料和數據獲得綠色建筑標識;

  (三)發生重大安全事故。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作出撤銷一、二星級綠色建筑標識決定前,應當提前告知申報單位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對申報單位提交的事實和證據,應當復核,事實和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不予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撤銷決定應當及時送達申報單位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工程項目預評價可以參照本辦法在項目完成施工圖設計后進行綠色建筑預評價,但不授予標識。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9月15日起施行?!逗颖笔∫欢羌壘G色建筑評價標識實施方案》(冀建科〔2010〕20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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